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91民初438号
原告:沈阳麦福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宝安。
被告:沈阳金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麦福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金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麦福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麦福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麦福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28元,由原告沈阳麦福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喆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解红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