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泰东分公司、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财保744号
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泰东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房村镇西南望村。
负责人:齐勇,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
法定代表人:张义岩,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泰东分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泰东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泰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建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洁
法官助理 刘慧君
书 记 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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