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同鑫租赁站、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196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同鑫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王士店村。
被保全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同鑫租赁站与被保全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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