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247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上列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大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