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富平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6187号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富平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田家峪村。
经营者:杨富平,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民,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
法定代表人:张义岩,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富平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市岱岳区富平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广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乘廷
书记员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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