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达对外交流经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807号 申请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广达对外交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达对外交流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达对外交流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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