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751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莒县城阳古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71181X2。
法定代表人:王君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乃枚,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鲁1122民初7489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本案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1122民初748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姚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