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22民初256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莒县城阳古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71181X2。
法定代表人:王君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乃枚,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乃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0年03月至2001年08月在日照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济南历城区百花小学工地务工,2001年08月份工程结束后,共欠原告工资3827.2元,已支付工资金额的20%,剩余3061.8元未付。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作明确约定,可自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4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另查明,2002年11月21日,日照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将名称变更为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费3061.8元及利息(利息以306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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