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293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故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71191X2。
法定代表人:王君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纪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来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