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293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故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71191X2。
法定代表人:王君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纪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来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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