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6415号 原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故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71191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3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