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1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桃园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故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71191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21)鲁112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丰 收 书 记 员 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