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5982号
原告:***,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故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71191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双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