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3618号
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冬。
被告:山东自由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张振丽。
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自由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吕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