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382号
原告:山东奈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PCWWD8R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总经理。
被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8957095。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总经理。
原告山东奈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奈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奈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奈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山东奈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志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山山
书 记 员 贾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