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7456号
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