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

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辽宁锦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2民初334号
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沈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阳,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沈阳市铁**。
被告:辽宁锦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园区南街工贸路西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石丹,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锦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49.00元,减半收取12,074.50元,由原告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相军
审判员  吕 民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