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3执保101号
申请人: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9,946.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9,94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