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4执保1218号
申请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经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现申请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亮
书记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