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04民初738号
原告潍坊万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华艺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潍坊万鑫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万鑫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世平
法官助理 孙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