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04民初67号
原告潍坊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旗、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计1216元,由潍坊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玉岭
法官助理 赵亚楠
书 记 员 于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