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塔子城镇良种厂村1组,身份证号码:2302241990********。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福山坡村48号,身份证号码:3707241976********。
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165601795G。
法定代表人:**然,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发扬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791执86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