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04民初1763号
原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然,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5376.13元及利息;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8日,原告与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将东厂区3#车间给排水、电器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97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完工,经结算尚欠工程款37322.97元未付。2014年12月16日,原告与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将东厂区防水工程(东厂区3#车间、4#车间、冷去水池及消防泵房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101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完工,经结算尚欠工程款4600元未付。2017年11月13日,原告与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将东厂区3#车间一楼土建及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859063.1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完工,经结算尚欠工程款42953.16元未付。2019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补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将3#生产楼未完善工程部分继续施工及手续办理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13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完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40500元未付。另外,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制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元,定于2022年5月17日前全部付清(支付至原告指定帐户:开户行:潍坊农商银行长宁支行,帐户:907010100201********,户名: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若被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支付工程款,则被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实际未付工程款125376.13元;
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