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翠坊街1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兖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终1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鲁01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院(2018)鲁01民初68号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8)鲁01民初68号调解书的执行。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据此认为本案再审审查已无实际意义,故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