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4737号
原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翠坊街1号。
诉讼代表人: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究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一二与2017年10月8日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书》,依法认定《债务承担协议书》无效,并撤销被告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债务承担协议书》向被告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偿转让被告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以及其他公司财产的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7日签订《168亩地》1#倒班房合同,约定由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倒班房土建、安装等建设施工,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毕土建及部分安装、外墙、装饰等工程,后该工程因被告原因中途停工至今,双方现未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经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被告尚欠工程款10322033.62元。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21年1月5日被坊子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破产期间破产管理人告知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后进行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得知,因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与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协议》,通过债务承担协议,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无偿将公司名下的财产转移至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从而导致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而被他人申请破产从而进入破产程序,该无偿转让行为造成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存在无法全部实现的法律后果。并且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处土地已经通过债务承担协议被过户至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将财产转移给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获取对价,而且依据该债务承担协议书,签订法院调解书,将全部资产全部转移给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重损害了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直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并不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严重损害了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应予撤销。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2021年1月5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0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潍坊市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博远钢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时作出决定书,指定了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目前博远钢筋公司破产清算案已召开完毕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正在依法推进中。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代表债务人即博远钢筋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为此,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就其破产清算一案中依法核查了解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披露。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方所诉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一、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已经确认的债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称对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享有1000余万元债权,但其全部债权均处于待确认状态,其债权人身份是否真实、债权具体金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是否真正享有相关的民事权益尚不明确,所以其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称1000余万元的债权查封答辩人名下价值6000余万元的两块土地,保全行为严重超出标的额,答辩人将依法追究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查封答辩人资产的行为。二、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应予依法驳回。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生效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撤10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载明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述“2020年7月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得知信息,被告润华集团与博远钢筋公司在济南中院达成调解协议……1.调解书依据的《债务承担协议书》,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证明本案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就已经知道《债务承担协议书》的内容,其应予2021年7月31日之前提起诉讼,而原告方于2021年8月份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三、《债务承担协议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合法有效。涉案《债务承担协议书》并非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无偿向答辩人转让资产的行为,而是答辩人为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承担巨额债务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68号案件中,已经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确认其合法性,并经2018年3月13日生效的(2018)鲁0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协议及调解书已经执行异议、再审、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等多级法院多个诉讼程序反复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在答辩人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2019】50号)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法律文书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并不能向受理破产法院起诉撤销。同时涉案债权的合法有效性已经审判监督程序,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再47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综上所述,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状中自称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得知《债务承担协议书》明显与事实不符,其在2020年7月时提起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之时就已经明知协议书的存在及其内容。另外本案撤销行为的基础是对涉案《债务承担协议书》及(2018)鲁01民初68号调解书的撤销。而上述协议及调解书的内容及效力已经各级法院反复审查及认定,而原告方再次据此提起诉讼是对诉权的滥用及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0年9月7日,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签订《168亩地1#倒班房合同》,合同约定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潍坊博远钢铁物流园168亩地块1#倒班房工程。
原告提供2021年5月8日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潍坊博远物流园1#倒班楼变更签证追加及已施工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2021】第127号,审核结果为:工程送审计算造价为10388523.6元,核定结算造价为10322033.62元,净审减额为66489.98元。另,原告主张向被告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200000元。
2、2021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21)鲁070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潍坊市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1)鲁0704破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上述债权。
3、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鲁01民初68号。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7年10月8日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4281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履行与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书》,同意承担对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14281万元债务。二、鉴于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的潍国用(2008)第D096号、潍国用(2008)第D××7号、潍国用(2011)第D××5号三宗土地已因多个案件被查封,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已无力解决。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帮助出资解决上述案件的问题后,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偿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债务,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归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三、如果……。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2020年1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再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
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请求为: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撤10号民事裁定书,因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非适格原告,裁定驳回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68号案件中的庭审笔录及证据副本一宗。
4、原告提供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坊子分中心查询的不动产登记(土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载明:1、证号为鲁(2020)潍坊市坊子区不动产权第0079439号用地面积101313平方米坐落坊子区将沟河以西、翠坊街以北用途工业用地产权人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证号为鲁(2020)潍坊市坊子区不动产权第007796号用地面积38959平方米坐落坊子区翠坊街以南、永宁路以西用途工业用地产权人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撤销二被告2017年10月8日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书》。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债务承担协议书》已经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应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潍坊市坊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