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5执1674号

申请人***,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系辽宁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佟宝仓,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宝仓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房地产、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车辆、工商、证券、保险、民政、出入境、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酒店住宿等部门查询,已将被执行人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档案查封,已将其两台车辆轮候查封,有一农行保证金账户有6075元,银行不支持冻结;因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故未查封,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因新冠××疫情,看守所的有关规定,而未实施。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认同本院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执16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丽丽

执行员  马兴民

执行员  韩佳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