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悦林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盛悦林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庆联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盛悦林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庆联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峰办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董事长。
上诉人沈阳盛悦林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庆联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3民初5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争议解决的管辖问题并无明确约定。双方签订的《港基.双水岸二期项目示范景区工程(别墅展示区)石材采购合同》第九条第3项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选择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协议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合同中的“原告住所地”管辖约定不明确,属于无效约定,因此不能据此在莱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上诉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
涉案石材是专攻给港基双水岸工程,该工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堡。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沈阳市浑南区,因此沈阳市浑南区是合同的履行地。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683民初539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双方在石材采购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明确有效约定,上诉人认为该约定不明确、模棱两可,是无效约定的观点是错误的,于法相悖。在约定管辖协议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依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被上诉人作为原告依据管辖约定向原告所在地的莱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莱州市人民法院取得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港基.双水岸二期项目示范景区工程(别墅展示区)石材采购合同》第九条第3项约定的“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协议约定的原告(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