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永顺恒物资经销处、沈阳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1167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永顺恒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2-1号。
经营者:佟以宏
被告:沈阳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
被告:胡某,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68********。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永顺恒物资经销处诉被告沈阳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某(2022)辽0106民初77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永顺恒物资经销处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沈阳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某银行存款3981959.8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沈阳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某银行存款3981959.81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