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泰丰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沈北分公司、沈阳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5120号
原告:沈阳泰丰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沈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丰路1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P53E634。
责任人:瞿庆芳。
被告:沈阳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胡勇,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第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教育局。
沈阳泰丰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沈北分公司与沈阳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勇、第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教育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联系电话未能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泰丰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沈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995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汤祥军
审判员  郑力山
审判员  王泉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