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

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705民初3518号
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东路6甲-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36094W。
法定代表人:张桂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青,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5883。
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钟杨,法务部科员。
委托代理人:陈建中,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94元,减半收取8447元,由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利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