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

***、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91执异58号
异议人***,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东路6甲-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红泰东北灯具家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0)辽019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红泰东北灯具家饰有限公司建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7月20日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后,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松
人民陪审员 商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凌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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