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6执恢55号
申请人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勋业
申请人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并执行,又于2019年1月25日恢复执行。
此案交付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按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工程款102300.3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
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账户存款、无车辆、无对外投资;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并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悦玥
审判员  姚伟丽
审判员  冯宏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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