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6民初3501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诉被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