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559号
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东路6甲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3.3元,减半收取计2,101.65元,由原告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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