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4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訾立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辉山畜牧场冯道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本院(2017)辽060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常菲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