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辉山畜牧场冯道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訾立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060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4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