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4执恢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訾立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辉山畜牧场冯道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清偿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丹
执行员常菲菲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