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3357号
原告:***,住河北省。
被告: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负责人:***。
原告***与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常玉炼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