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沈阳市农垦铁路见证书安装工程公司申请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破申28-2号
申请人: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景洪。
委托代理人:潘殿库。
被申请人: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凯。
委托代理人:赵巍。
2017年12月8日,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17年12月9日通知了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5日,住所地为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八家子村,系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沼气发电;新能源生物肥料加工;有机肥料生产与销售;固体废物处理;植物栽培营养基质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凭有关部门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80万元,股东为辽宁益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占出资比例的100%。
申请人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小型施工合同》,约定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服务,根据《工程结算单》,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向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款项。合同签订后,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经对账,确认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尚欠付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907,222.00元。对账后,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未给付过款项。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发函催款,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回函载明无法清偿债务。
被申请人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自述,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属实,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重整原因及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其公司重整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依法可以作为申请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主体。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系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重整能力,可以成为重整对象。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没有异议,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具备重整原因及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故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辽宁昊晟沼气发电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扬
审 判 员  何 阳
审 判 员  王 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顺才
书 记 员  刘俣彤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七十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