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4执恢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辉山畜牧场冯道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訾立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145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丹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