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824号
原告: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东陵区辉山畜牧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教育研究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建筑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大东区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雷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