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教育研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824号 原告: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东陵区辉山畜牧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教育研究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市农垦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建筑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大东区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雷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