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霄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市霄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3民初290号
原告:沈阳市霄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关屯蒙古族满族乡小辛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霄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康平镇吴斌街。
法定代表人:战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霄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霄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沈阳市霄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树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宁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