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3民初79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告:沈阳市霄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西关屯蒙古族满族乡小辛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霄雷,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霄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