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91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沃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细河经济区建材园,组织机构代码:6625112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新光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凌云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1178828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沃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新光建筑装修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沃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经开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