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0239号
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宇,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公民身份号码:210。
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金晓刚,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辉,系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玉强,男,满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3××××××××。
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30元,减半收取10615元,由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艳娟
书 记 员  曹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