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180号
申请人:赤峰九宇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辛广,系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赤峰九宇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赤峰九宇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已经(2023)辽0106财保843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61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61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