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悦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3民初2517号 原告:内蒙古悦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北环路污水处理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悦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悦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悦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悦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