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6民初10628号
原告:崔某,男,汉族,1990年6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崔某诉被告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