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1民初19053号
原告:大连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邱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兼经理。
原告大连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经查,2024年11月27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辽0106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沈阳市某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故本案本院不应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99元(原告已预付),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原告大连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大连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