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755号 原告:沈阳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沈阳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以2012年进行了案涉施工为由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查,案涉施工协议、工程定价清单、工程投标报价单是原告单方形成的,没有被告签字盖章;没有施工签证,没有竣工图纸,没有结算材料;时过境迁十余年,施工现场原状亦不复存在;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施工情况的材料,是起诉前2021年12月份才形成的,不是施工当时形成的原始记载;施工图和相关照片难以反映施工全貌,启动司法鉴定条件不足。鉴于上述情形,原告起诉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不具备审理和实体裁判的前提和条件。在条件具备时,原告有权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收1730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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