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西路4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3)辽0781民初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凌海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第三页中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发生重叠冲突的观点不当。上诉人在一审关于管辖的答辩中已经明确提到《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朝**专TJ-2项目桥梁工程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不能适用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方结平
审 判 员 刘 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蕊